
同一个财产两个保全
时间:2024-06-22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为确保胜诉方能够获得执行依据的有效实现而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同一财产能否被多个诉讼当事人重复保全,一直是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保证将来判决能够执行。财产保全是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第三人或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控制或冻结的诉讼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慎重的原则,即财产保全必须由有权机关依法裁定,保全措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采取,且不得超出诉讼标的物的范围。保全应当以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并对其造成最小的损失。
对于同一财产能否被多个诉讼当事人重复保全,目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否定论:认为同一财产只能被一次保全,多次保全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本意。诉讼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胜诉方能够获得执行,只要财产被有效保全,后续胜诉的当事人就应当从已经保全的财产中获得清偿。 肯定论:认为同一财产可以被多个诉讼当事人重复保全,每一个胜诉的当事人都有权从所保全的财产中获得受偿。财产保全是实现债权的手段,一个债权人提起诉讼保全,并不能排除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保全,只要债权合法有效,保全措施合法,就应当予以支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同一财产被多个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情况,对已保全的财产价值予以评估,确定已保全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承担全部债务的,对后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驳回其保全申请。”
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同一财产重复保全的否定态度。法院认为,同一财产只能被一次有效保全,后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无法从已经保全的财产中获得清偿,其保全申请应当被驳回。
上述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在以下例外情形下,同一财产可以被重复保全:
保全期限届满后,胜诉方并未申请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同一财产可以被其他债权人重复保全。 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这种情况,后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在其保全范围内的相应份额内受偿,剩余部分由前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优先受偿。 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担保人对于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的,享有先诉讼主债人的权利,其诉讼时,也可以申请保全主债务人的财产,并可以要求执行原告提供担保。同一财产重复保全可能会带来以下风险:
保全费用的增加:每个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都需要向法院支付保全费用,这会给当事人和财产所有人造成经济负担。 保全措施的重复执行:同一财产被多个法院保全,可能会出现法院之间重复执行保全措施的情况,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混乱和损失。 债权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同一财产被多次保全,可能会导致先申请保全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其他债权人可能无法从已经保全的财产中获得清偿,造成债权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对于同一个财产是否能被多个诉讼当事人重复保全的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倾向于否定。同一财产只能被一次有效保全,后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无法从已经保全的财产中获得清偿,其保全申请应当被驳回。只有在规定的例外情形下,同一财产才允许被重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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