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担保财产裁定样式
时间:2024-06-21
裁定主体为法院名称,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定。
裁定文号由法院统一编号,具有唯一性。
案件信息包括案号、案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争执标的(或涉案金额),均应在裁定书中准确、清楚地载明。
裁定理由是法院对申请保全担保财产的依据和理由,包括申请人申请保全担保财产的原因和目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等,以及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裁定内容是法院根据裁定理由作出的保全措施,可采取多种形式,如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
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体形式应根据案情和申请人的保全请求合理认定。
查封查封是通过扣押查封财产,使其不能移动或变卖,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或隐匿财产。查封包括对不动产、动产、汇票、股票、债券等财产的查封。
扣押扣押是将查封的财产移交法院保管或指定的保管人保管,以保证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冻结冻结是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标的物的停止支付、转让或兑付的管制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财产。
行为保全是禁止或要求被申请人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以防止被申请人实施有碍诉讼的行为或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形式可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出境、禁止处分特定财产、禁止实施特定行为(如禁止发表不当言论)等。
申请人有提供担保、执行裁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不当申请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有遵守裁定、提出复核申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及时向法院报告有关情况的义务。
裁定书中可根据案件情况载明特别事项,如对保全财产的监督措施、异议处理方式、诉讼费用承担等。
裁定书的送达时间由法院在裁定书送达时载明。
裁定书一般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定书中可根据需要载明其他事项,如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法院联系方式等。
裁定书由审判长或代理审判长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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