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书
时间:2024-06-18
案号:[案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
裁定内容:
经审查,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准予保全。
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在[银行名称]的存款[金额]。 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下坐落于[地址]的房产一处。 禁止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处分其名下所有不动产和动产。保全期限:
保全措施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期限]。
保全费用:
保全费用由申请人垫付,费用预交[金额]元。
申请人权利义务: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金额]元。 申请人在保全期间不得擅自解除保全措施,也不得转让或处分保全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定期向本院报告保全财产的现状和变化情况。被申请人权利义务:
被申请人应当遵守本裁定书的规定,不得违反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有权对本裁定书提出异议。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宣告: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组织:[法院名称]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书记员姓名]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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