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嫌疑人财产被保全
时间:2024-06-14
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涉案财产,损害被害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需要说明的是, 法律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才能被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只是证人或者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 即使其持有涉案财产, 也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涉案财产:指与刑事案件直接相关的财物,包括犯罪所得、犯罪工具、违法所得以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财物。 与涉案财产价值相当的财产:如果涉案财产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或者无法追缴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涉案财产价值相当的其他合法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财产保全的范围必须与案件有关, 并且与涉案金额相适应, 不能超标的、 扩大范围的进行财产保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财产保全措施,分别是:
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并禁止其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查封通常适用于不动产、大型机器设备、车辆等不便于移动的财产。 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予以收缴、保管的行为。扣押通常适用于容易灭失、隐匿的财产,如现金、珠宝、贵重物品等。 冻结:是指司法机关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该机构的存款的行为。冻结通常适用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在司法实践中, 针对不同的财产形式, 可以采取不同的保全方式, 也可以采取两种或者三种保全措施同时进行。
财产保全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申请: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审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执行:财产保全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财产保全,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财产保全决定书。 解除:财产保全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如果案件审结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 可以申请延长一次,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财产保全解除后,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保全人, 并返还被保全的财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复议: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诉讼: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犯罪嫌疑人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财产保全,并在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产保全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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