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还能查封吗
时间:2024-06-13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通过禁止被执行人处分其财产来维护执行力。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被执行人是否仍可继续查封,存在一些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该规定并未对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是否可查封做出明确规定。
观点一:仍可查封
部分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并不意味着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权解除,只要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仍然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
观点二:不可查封
也有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权也随之解除,执行法院无权再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
司法解释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监督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7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执行法院仍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继续查封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无效>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规定,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裁定执行<无效>; 执行和解或者以其他方式结案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继续保全的;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执行法院仍可视情况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送交有关单位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撤销。
虽然财产保全和查封同为财产强制执行措施,但两者之间存在区别:
目的不同:财产保全主要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查封则是为了将特定财产控制起来,实现强制执行。 实施主体不同: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裁定实施,而查封则由执行法院实施。 范围不同:财产保全通常针对特定财产或财产权,查封则通常针对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 效力不同: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限制;查封措施解除后,查封的财产应予解除,返还给被执行人。综上所述,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执行法院仍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财产保全和查封虽有区别,但都是为了实现强制执行的目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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