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 财产保全 复议
时间:2024-06-12
公安机关财产保全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利益而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具有保全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追缴违法所得等重要作用。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和联系方式; 公安机关财产保全决定的具体内容; 申请复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复议请求。当事人可以邮寄、传真或者亲自提交复议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连同相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15日。
公安机关财产保全复议的主要事项包括:
公安机关财产保全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是否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对财产保全的范围、期限和执行方式的规定是否合理;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明公安机关财产保全决定有误。上一级公安机关在审查复议申请时,应当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并根据复议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财产保全决定复议后,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维持原决定; 撤销原决定; 变更原决定; 驳回复议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终局行政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公安机关财产保全复议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应当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逾期提交的,不再受理。 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保全决定有误。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复议机关将驳回复议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地审查复议申请,并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得起司法监督。否则,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财产保全复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制度。通过复议程序,当事人可以及时救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当财产保全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地审查复议申请,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确保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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