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仲裁财产保全材料
时间:2024-06-09
一、广州仲裁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庭根据情况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广州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证据材料三、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
仲裁请求已经正式提出且仲裁程序已经开始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实施上述行为的可能 对财产保全不依约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四、证据材料示例
申请人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相应事项:
证明仲裁请求已正式提出: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书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相关账单、发票、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 证明被申请人有实施上述行为的可能:被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恶意毁损证据行为等 证明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担保函、保函、财产抵押证明等五、仲裁庭审查
仲裁庭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仲裁庭认为申请材料齐全、证据充分的,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庭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补充证据。
六、保全措施的内容
仲裁庭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其财产 其他可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措施七、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依约提供担保的,仲裁庭可以裁定不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庭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保证金 银行保函 财产抵押 其他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担保方式八、撤销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仲裁庭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仲裁庭在审查被申请人的申请后,可以裁定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庭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返还担保。
九、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对财产保全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仲裁庭保全措施的效力不超过30日,期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续保。
3.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庭可以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并对申请人处以罚款。
4. 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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