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湖财产保全案判决书公示
时间:2024-06-06
案号:[案号]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姓名]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原告与被告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欠款金额]元、利息损失[利息损失金额]元。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合同名称],约定了[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告名下价值[查封金额]元的财产。原告提供了[证据材料名称]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且有转移或隐藏财产的可能。
被告辩称,[答辩意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且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告转移或隐藏财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欠款金额]元、利息损失[利息损失金额]元。
二、对被告名下价值[查封金额]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具体保全标的如下:
1. [保全标的 1]
2. [保全标的 2]
......
三、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案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法院名称]提起上诉。
原告应当在收到本判决书后,持本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应当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原告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间内自动履行,拒不履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判决书仅供当事人使用,不得公开发表,不得转让或公示。
颁布日期:[颁布日期]
签名:[审判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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