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保全第三人财产
时间:2024-0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不得对第三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保全申请材料,并根据需要在7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保全的裁定。
准予保全的,人民法院将出具《保全裁定书》,并执行保全措施。
第三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书》后7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撤销保全措施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裁定。
第三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人认为保全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申请撤销保全措施。例如,第三人具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占有权,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与本案无关。
**2.人民法院在第三人申请撤销保全措施时应如何审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第三人的申请材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如果第三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销保全措施;如果第三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第三人的申请。
**3. 第三人不服裁定如何进行复议?**第三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载明请求事项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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