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 参与文献
时间:2024-06-05
财产保全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而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况:
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已经提起诉讼,或者尚未提起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的权利处于产生危险之中的。 因侵权行为产生纠纷,权利人请求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的。 当事人因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权利人请求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和事实。 证据。 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 申请保全的方式和范围。法院可以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被申请人在多家银行有存款的,法院可以冻结其在各家银行的存款。
法院可以查封被申请人的动产,包括车辆、房产、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查封后,被申请人不得处分查封的财产。
法院可以限制被申请人的不动产交易,包括房屋、土地、林木等。限制后,被申请人不得买卖、赠与、抵押、出租等处分不动产。
参考书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修正) 《民事诉讼法释义》(2021年第2版) 《财产保全法实务》(2018年第1版)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