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版最新
时间:2024-06-05
**引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 被申请人已实际转移或正在转移财产,或者存在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 证明情况紧急的证据 证明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行为的证据 被申请人财产清单**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请求; 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说明(有一定经济能力的); 提供的证据清单; 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日期。**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其不动产、动产; 扣押:扣留被申请人的动产,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动产等; 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存款、汇款等银行账户; 禁止处分: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不动产、动产、股权等财产。**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裁定,并执行保全措施;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受到财产保全措施裁定后,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申请人在保全期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情况紧急和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行为; 申请人应当对自己提供的证据真实性负责,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执行,否则保全措施将不产生效力; 申请人在保全期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