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继续保全财产怎么写
时间:2024-06-04
概论
申请继续保全财产是指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继续保全财产申请,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情形下,可以申请保全财产。如果保全期限届满前判决仍未生效,则需要申请继续保全财产。申请主体
申请继续保全财产的主体为保全的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以及保全期限届满后判决仍未生效的情况。申请材料
申请继续保全财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继续保全财产申请书 证明保全必要的证据 保全的期限和范围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书内容
申请继续保全财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li>保全标的的名称、数量、价值 li>保全的期限和范围 保全必要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证明保全必要的证据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常见的证据包括: 债权凭证 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 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判决的可能 其他可以证明保全必要的证据保全的期限和范围
保全财产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保全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如果申请继续保全,且申请予以准许,保全期限自新申请书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九十天。保全的范围应当以满足保全目的为限,不得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申请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继续保全财产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对申请继续保全财产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具有继续保全财产必要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申请审批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继续保全财产必要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裁定准予继续保全财产,并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确定继续保全的期限和范围。人民法院在裁定准予继续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继续保全财产裁定书。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继续保全财产后,应当根据裁定确定的范围和期限执行保全。执行保全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被申请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意事项
申请继续保全财产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未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则保全将自动解除。 申请继续保全财产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继续保全的必要性,否则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被申请人可以对继续保全财产的裁定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