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期间提出异议
时间:2024-06-04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防止损害的扩大或者避免证据灭失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其主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防止损害扩大:在诉讼过程中或诉前,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胜诉权益难以实现,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避免证据灭失: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销毁、篡改证据,影响案件的公平审理,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阻挠诉讼的正常进行,影响司法公正。在财产保全期间,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异议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保全执行法院提交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对保全措施的异议理由 申请人的请求 证据材料保全执行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申请人是否具有提出异议的资格 异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异议理由是否成立经过审查后,保全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以下裁决:
异议理由成立,裁定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 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異議在财产保全期间,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保全措施不当,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未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范围和数额,导致对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保全范围过大,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未合理确定保全标的物的范围,导致保全措施的范围超出必要限度,对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申请保全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保全的理由不成立,或者不具有法定依据,导致保全措施的采取没有正当性。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获得支持,将产生以下影响:
如果异议理由成立,保全执行法院将会裁定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变更保全措施是指改变保全的方式、范围或数额,而解除保全措施是指撤销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如果异议被驳回,申请人需要承担保全费用;如果异议成立,申请人不需要承担保全费用。
在财产保全期间提出异议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及时提出异议: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将不予受理。 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异议理由,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异议理由明确:当事人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笼统或者含糊其辞。 注意异议的形式:异议申请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异议理由、请求事项、证据材料等。 委托专业律师:如果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提出异议,提高异议成功的概率。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