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为多人
时间:2024-06-02
摘要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为多人的,除了应当具备普通财产保全的要件外,申请人还应当说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共同身份或共同利害关系,且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或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法院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的陈述和证据,合理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共同身份或共同利害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有重大可能实施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的行为,且有证据证明此行为会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实践中,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为多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为夫妻一方,被申请人为夫妻双方,申请保全财产为夫妻共同债务。 合伙人共同债务:申请人为合伙人之一,被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申请保全财产为合伙人共同债务。 债务保证人:申请人为债权人,被申请人为债务人及其多个保证人,申请保全财产为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一)普通要件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有重大可能实施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的行为,且有证据证明此行为会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已经或即将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未经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二)特殊要件(被申请人为多人的情形)
申请人还应当说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共同身份或共同利害关系,且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或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重点: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共同身份或共同利害关系:主要考察被申请人的身份、行为是否存在关联性,是否对同一财产或权利具有共同的主张或义务。 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损害或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主要考察被申请人的行为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共同身份或共同利害关系,以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或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证据,证明不具有共同身份或共同利害关系,或者其行为不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一)夫妻共同债务财产保全案
甲为某金融公司员工,以甲与乙(甲的妻子)名义向金融公司申请贷款。后甲将贷款用于个人挥霍。金融公司发现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甲和乙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甲和乙系夫妻。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甲以甲和乙名义申请的贷款用于个人挥霍,且未经乙同意,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对甲和乙的共同财产实施了财产保全。
(二)合伙人共同债务财产保全案
甲、乙、丙三人为合伙人,共同经营某贸易公司。后贸易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贸易公司的财产以及甲、乙、丙三人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系合伙人,对贸易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贸易公司因甲、乙、丙的共同经营行为发生债务。因此,法院对贸易公司的财产以及甲、乙、丙三人的个人财产实施了财产保全。
(三)债务保证人财产保全案
甲向乙借款,丙为甲提供连带保证。后甲无力还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甲和丙的财产。
本案中,丙作为甲的连带保证人,对其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乙提供的证据证明,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作为保证人负有清偿责任。因此,法院对甲和丙的财产实施了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为多人的,法院在审查时,应当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共同身份或共同利害关系,以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损害或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只有具备共同身份或共同利害关系,且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或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才能够对被申请人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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