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拖欠工资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2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实现。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百五十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秒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一)对可能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 (二)对争议的标的物以及与标的物有关的财物; (三)对依法应当归属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拖欠工资财产保全适用以下条件:
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且拖欠时间较长,金额较大;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可能,或者已经着手转移、变卖、隐匿财产; 申请人已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事实。申请拖欠工资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财产状况和保全请求;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提出申请的日期和签名。申请人应当提供拖欠工资事实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催告函、银行流水等。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申请主体是否适格; 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符合保全条件; 申请保全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是否充分。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保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可以采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等方式。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并作出决定。
拖欠工资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已履行支付工资义务; 人民法院撤销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并作出决定。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违法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拖欠工资财产保全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在遭遇拖欠工资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从而保障自己获得工资报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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