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公示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4-06-02
发布时间:
兹定于,将在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我院已保全的被告魏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进行公示公告如下:
一、被保全财产
(1)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新华街道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一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权属证号为:
(2)停放于淄博市张店区某某停车场内的鲁F号小型轿车一辆,发动机号为:
(3)齐商银行账号为的存款,存款余额为人民币元。
二、公示期间
从公告之日起至开庭之日止(共日)。
三、利害关系人的异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魏某某所有或者属于第三人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异议。异议书应当载明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异议人的利害关系以及对保全财产提出异议的理由、依据和证明材料的目录。
联系电话: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四、后果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保全财产属于被申请人魏某某所有。
特此公告
淄博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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