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执行后财产保全费用
时间:2024-06-01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其财产,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与财产保全相关的费用,也是当事人关注的重要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2019]21号)第66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执行费包括:
执行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和交通费 对保全财产进行看管、保管和封存的费用 执行过程中所需的鉴定、评估、验资等费用 诉讼保全所需的担保费 其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费用财产保全执行费一般由被执行人承担,除非被执行人证明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恶意保全或采取保全措施有重大过错。
若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在申请时未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保全执行费用由该当事人预交。执行完毕后,执行费用从保全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预交人承担。
财产保全执行费的具体计算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厅、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财产保全执行费中常见费用项包括:
差旅费:执行人员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工具、食宿等费用 保管费:对保全财产进行临时保管所支付的费用,如保管仓库租金、保管人员工资等 鉴定费:为查明保全财产的性质、价值或成色而支付的费用 担保费: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在未提供担保或担保不足的情况下,为保证执行费用支付而支付的费用 查控费: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所支付的费用若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对保全执行费的计算、收取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七日内做出决定。对执行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财产保全费用方面,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及时缴纳保全执行费。逾期缴纳可能会导致保全措施被解除。 保留相关费用凭证。这将为费用争议提供重要证据。 注重执行效率。执行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执行人员,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对于恶意申请保全或采取保全措施有重大过错的,法院可以酌情减免被执行人承担的保全执行费。**案情:**申请人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乙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保全。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提供担保。执行法院对房产查封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支付保全执行费的要求。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申请保全系恶意保全,且保全执行费数额过高,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执行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在申请保全时确实存在恶意保全的动机,但保全执行费数额并无明显过高的情况。法院遂判决乙公司承担保全执行费,但予以适当减免。
此案案例表明,法院在确定保全执行费的承担原则时,既要考虑当事人的责任,也要综合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费用支出情况。
财产保全费用是强制执行程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影响。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执行人员,及时缴纳保全执行费,并保留相关凭证。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公正合理地确定保全执行费,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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