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得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时间:2025-05-04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申请财产保全,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申请财产保全的几种情形。了解这些情形,对于当事人合理运用诉讼权利、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申请财产保全,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申请财产保全的四种情形。了解这些情形,对于当事人合理运用诉讼权利、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一,申请人没有提供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证据。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导致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因此,申请人必须提供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相关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申请保全的数额或者范围明显过分。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保全的数额或者范围。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或者范围明显过分,超出了案件的实际需要,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在某起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但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明显超出了案件的实际需要,属于保全数额明显过分,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被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应担保来避免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财产担保和人身担保两种。财产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财产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函等形式;人身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即保证。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例如,在某起借款纠纷案件中,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00万元的银行存款,但被申请人提供了由其名下价值15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法院可以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三种情形之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不得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以威胁、贿买等非法方式取得证据,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需要使用的; 用于维持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 用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必需的; 其他影响国防、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得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保全数额过分、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具体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查判断是否属于不得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如果申请人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还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严格依法作出裁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充分了解不得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情形,合理运用诉讼权利,避免因不当申请财产保全而承担不利后果。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合理确定保全数额,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了解不得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对于当事人合理运用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申请。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运用诉讼权利,避免因不当申请财产保全而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也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严格依法作出裁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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