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期间房子不能住吗
时间:2025-05-04
在房产纠纷或债务纠纷中,常常会涉及到财产保全的程序。很多人疑惑,在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的房子是不是就不能住了?这期间的房屋使用权该如何处理呢?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在房产纠纷或债务纠纷中,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或毁损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或调解能够得到实际执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通俗来说,就是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暂时予以冻结,以防止该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从而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那么,房子被查封了,还能住吗?
这里需要区分清楚“查封”和“扣押”的区别。“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或者其他特定动产采取禁止转移、处分的强制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动产进行实际占有,并禁止所有人转移、使用的强制措施。
因此,如果法院只是对房屋进行了“查封”,而没有“扣押”,那么房屋的所有人仍然可以继续居住使用。因为“查封”并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正常居住使用,只是禁止房屋被转移、出售等处分行为。
但如果法院同时对房屋进行了“扣押”措施,那么房屋的所有人就不能继续居住使用了,因为“扣押”意味着法院对房屋进行了实际占有,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要迁出,以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在财产保全期间,如果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确实有居住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暂时解除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房屋是用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也就是说,即使房屋被查封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仍然可以继续居住使用,不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
在财产保全期间,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该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避免任何非法阻挠执行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占有人拒不交付财产或者拒不迁出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交付、强制迁出。
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对房屋进行了“扣押”措施,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就必须要配合法院执行,主动迁出房屋。如果拒不配合,法院有权依法强制迁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的房屋是否能够居住,要看人民法院采取的是“查封”措施还是“扣押”措施。如果只是“查封”,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仍然可以继续居住使用;如果是“扣押”,则必须要迁出房屋,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时,被执行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障必要的居住条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一定要避免任何非法阻挠执行的行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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