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财产保全提交什么
时间:2025-05-03
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司法措施。当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但如果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应继续保持,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那么,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读。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司法保障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己主动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紧急措施,它旨在保障胜诉判决、裁决或者调书能够得到执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确保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超过期限未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未申请执行,或者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未申请执行,或者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财产保全措施已经不必继续保持,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解除财产保全。
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担保足以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那么,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载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是单位,则需要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书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材料。如果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则需要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的证明材料。如果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则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履行完毕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放弃执行声明等。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其他证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理由成立的材料,也可以一并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还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担保足以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材料。
小张与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小张认为小李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小李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冻结小李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随后,小张和小李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小李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了小李提交的材料,包括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等,认为小李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解除对小李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
综上所述,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或者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但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我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