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账户财产保全银承也付不出去吗
时间:2025-04-21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账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的一项重要措施。但近年来,一种新的支付方式——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承” )的出现,给账户财产保全执行带来了新挑战。当被执行人的账户被法院冻结后,其是否还能使用银承支付?银承是否能被执行付款?这不仅困扰着司法执行人员,也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那么,账户被冻结后,银承也付不出去吗?这需要我们先了解银承的性质和特点。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应客户申请承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它具有信用好、期限长、资金占用少等特点。在我国,银承的付款人是银行,银行对票据金额承担无条件支付责任。
我国《票据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为属于银行业务,银行应当在承兑时留存备付金,以保证银承到期时能够得到付款。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实质上是银行对票据金额的一种信用担保,银行承诺付款是银承的核心要素。
账户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存款或其他银行账户内的财产予以冻结,确保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一项司法措施。
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将被司法机关控制,被执行人无法自由支配。但这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完全失去了对该账户资金的使用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执行人仍可进行与案件无关的合法支付。
那么,银承支付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可以自主决定的支付行为呢?答案是肯定的。银承支付是一种票据支付,被执行人有权选择以票据方式支付债务。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票据是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行为独立于票据所涉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意味着票据的支付是独立行为,与原债权债务关系无关。因此,被执行人有权选择以银承方式支付,人民法院不应予以限制。
虽然被执行人有权选择以银承方式支付,但这并不意味着银承一定能被执行付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执行的财产形式包括货币、票据、证券、不动产、动产等。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当然可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对象。
当人民法院向银行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时,银行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控制,这将导致被执行人无法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支付银承到期后的票款。因此,银承能否被执行付款的关键在于人民法院是否对被执行人的账户采取了控制措施。如果人民法院仅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而未对该账户进行控制,银行仍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银承到期时从被执行人的账户中扣划票款,完成付款。
案例一:
甲公司因债务纠纷被乙公司起诉,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乙公司债务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乙公司申请了账户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甲公司在A银行的账户。甲公司以银承方式向丙公司支付了一笔货款,丙公司持银承向A银行提示付款,但被拒绝。
分析:本案中,法院仅对甲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冻结措施,未对该账户进行控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是指限制被执行人对该账户内的资金实施支付和提取。因此,甲公司仍可自主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支付,包括以银承方式支付。A银行应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银承到期时从甲公司的账户中扣划票款,完成付款。
案例二:
同上案例,但法院在冻结甲公司账户的同时,还对该账户进行了控制。丙公司持银承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该账户已被法院控制为由拒绝付款。
分析:本案中,法院不仅冻结了甲公司的账户,还对该账户进行了控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控制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银行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专门标注,禁止被执行人对该账户实施支付和提取。因此,甲公司无法再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任何支付,包括以银承方式支付。A银行也不能从该账户中扣划票款,因此无法完成付款。
综上所述,账户被冻结后,被执行人仍可选择以银承方式支付。但银承能否被执行付款,则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对被执行人的账户采取了控制措施。如果仅冻结账户,未进行控制,银行可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完成付款;如果冻结的同时对账户进行了控制,银行将无法完成付款。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账户财产保全时,应充分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情况。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也应注意区分冻结和控制账户的差异,准确把握被执行人账户的状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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