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哪些财产可以做保全申请
时间:2025-04-20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可以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资产,确保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实际执行。那么,在诉讼中,对哪些财产可以申请保全呢?这需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己主动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依法限制被申请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保全的财产类型主要包括: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等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于不动产的保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动产进行查封。
动产。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各种财产,如车辆、船舶、飞机、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粮食、货币、债券、股份、各种票据等。对于动产的保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或冻结。
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中的货币资金,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对于银行存款的保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股权。股权是指公司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对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决策参与权等。对于股权的保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股权,限制其转让或处分。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技术发明等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对于知识产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不实施侵害行为的承诺,或者责令采取其他措施,如封存相关证据。
其他有价证券和财产权。除上述财产外,还可以对其他有价证券和财产权申请保全,如基金、债券、股票、期货、保险、信托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提出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没有财产保全措施将难以执行或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的财产是否可以保全等。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后,会通知申请人并立即执行保全措施。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住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李某认为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王某拒绝赔偿。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王某名下的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件符合采取财产保全的条件,裁定对王某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
案例二:张某与刘某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张某主张刘某应支付其货款30万元。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件符合采取财产保全的条件,裁定对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综上所述,可以申请保全的财产类型包括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和财产权。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可能会被人民法院驳回。此外,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会立即执行,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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