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异议可以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5-03-27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那么,在这个时候,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或者人民法院在接受执行异议后,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吗?这些问题在实际中都比较常见,也是值得探讨和明确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执行异议”和“财产保全”。
执行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救济的行为。执行异议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执行人提出,另一种是案外人提出。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通常是指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当,从而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的行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通常是指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所依据的执行依据提出异议,或者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救济的行为。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进行中,为保障将来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仲裁裁决书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暂时扣押或者禁止转让、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通常包括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情况。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的判决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方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保障将来判决书的执行。
那么,在执行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财产保全吗?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执行异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财产保全。但是,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寻找答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二是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在执行异议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而使执行难以进行,因此满足了财产保全的第一条条件。但是,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并不是为了申请财产保全,而只是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因此不符合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第二条条件。所以,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在执行异议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并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司法解释中寻找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后,在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接受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后,仍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并没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此,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在执行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并不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也就是不可以财产保全。
那么,在执行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为何不可以财产保全呢?
首先,从执行异议的性质来看,执行异议是一种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救济方式。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人民法院接受执行异议后,会对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执行行为确实违法或不当,则会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因此,执行异议本身已经是一种对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权利的保护措施,如果再允许被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就会导致对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权利的双重保护,从而影响执行行为的顺利进行。
其次,从财产保全的性质来看,财产保全是一种对当事人双方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暂时性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在诉讼或仲裁活动进行中,为了保障将来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仲裁裁决书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暂时性保护措施。在执行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如果再允许被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就会导致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双重限制,从而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最后,从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执行异议和财产保全都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果允许在执行异议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则会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在执行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会对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则会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因此也无需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在执行异议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并不能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也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是因为执行异议和财产保全在性质、目的和效果上存在差异,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允许在执行异议的情况下财产保全也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当然,如果被执行人确实存在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保护,如申请先予执行、申请先予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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