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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移送江苏
### 引言
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重要的民事
诉讼辅助手段,旨在通过预先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确保在案件审理完结后能够实现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随着时代发展和经济格局的演变,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强省之一,吸引了大量外来企业和投资,随之而来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为适应这一变化,最高人民
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29号行政裁定明确了财产保全措施的跨区域移送问题,为保障外省胜诉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详述财产保全措施移送江苏的法律依据、程序及注意事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29号行政裁定**:明确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跨区域移送,但前提是移送地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申请变更、解除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申请
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 移送程序
财产保全措施移送江苏需遵循以下程序:
1. **提出申请**:胜诉方提出移送申请,并向原执行法院提交移送申请书,说明移送理由、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等信息。
2. **法院审查**:原执行法院审查移送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管辖权是否符合、移送理由是否充分等。
3. **裁定移送**:原执行法院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裁定移送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裁定书副本移送至移送法院。
4. **接收执行**:移送法院收到裁定书后,应当立即受理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 管辖权确定
移送财产保全措施至江苏,需要重点确定管辖权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权的方式有:
* **原告住所地**: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可以通过原告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住所地**:对侵权纠纷、不动产纠纷等,可以通过被告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法院提起诉讼。
* **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纠纷、人格权纠纷等可以向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合同履行地**:合同纠纷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 移送的注意事项
移送财产保全措施至江苏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提出申请**:胜诉方应及时提出移送申请,避免错过申请时效,影响财产保全效果。
* **提供充分证据**:移送申请书中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移送理由等。
* **支付费用**:移送财产保全措施需缴纳一定的费用,包括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等。
* **遵守执行规定**:移送法院执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执行规定,如财产查封、扣押、变价等。
### 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甲公司(原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与乙公司(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房款,否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经催告后,乙公司仍未支付房款。甲公司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在南京市的一套房产。经审查,法院于2022年7月5日裁定,对乙公司的上述房产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9月2日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房款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财产保全措施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移送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将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裁定书后,立即受理执行,对乙公司的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
**点评:**
本案中,甲公司及时提出移送申请,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使财产保全措施得以顺利移送至江苏。该案例说明,司法机关通过移送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障了外省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 建议
为了更好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司法协作:各地法院应加强司法协作,畅通财产保全措施移送渠道,提高执行效率。
* 完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措施移送的具体操作细则,明确移送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
* 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财产保全措施移送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对该制度的知晓度和利用率。
### 结语
财产保全措施移送江苏是确保外省胜诉方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通过遵守法律程序、注意相关事项,司法机关可以高效、公正地实施移送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江苏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