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阶段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9-26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也称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变卖其财产,以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
二、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法》第71条规定:“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该规定明确了仲裁庭拥有财产保全的权力,但也附以两个条件:
当事人申请; 提供相应担保。三、仲裁庭的保全措施
《仲裁法》并未列明仲裁庭可以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一般认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 指定被申请人交出其财产或提供担保; 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四、担保的提供
仲裁庭在采取保全措施前,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保全担保包括以下两种:
申请人担保: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提供的担保,用于保证其在保全被错误执行后对被申请人的赔偿; 被申请人反担保:被申请人在保全结束时提供的担保,用于保证其在保全错误解除后对申请人的赔偿。五、仲裁庭的保全程序
当事人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遭受侵害的危险,以及担保措施。仲裁庭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决定。
仲裁庭准许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制作保全裁定。保全裁定一般不送达被申请人,以防其采取转移财产等措施。
仲裁庭应当在制作保全裁定后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仲裁庭应当及时解除保全,并制作解除保全裁定。
六、仲裁保全与民事诉讼保全的差异
申请主体:仲裁保全由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保全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担保的提供:仲裁保全和民事诉讼保全均要求提供担保,但仲裁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申请人担保,民事诉讼保全无此要求。 机关职权:仲裁保全由仲裁庭采取,民事诉讼保全由人民法院采取。七、仲裁保全与民事诉讼保全的衔接
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已经申请保全的,仲裁庭裁决后,当事人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继续保全。
人民法院在受理仲裁保全衔接申请时,应当听取被保全人的意见,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予以保全,并可以重新确定保全措施和担保方式。
八、仲裁保全与执行保全的衔接
仲裁庭裁决后,申请人可以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此情况下,仲裁保全可以直接转化为执行保全。
如果仲裁保全措施已经解除或被错误执行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仲裁法》第67条的规定,向仲裁庭申请恢复执行或强制执行。
九、仲裁保全的适用范围
仲裁保全可以适用于仲裁庭受理的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多种纠纷。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适用仲裁保全: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合同中未约定保全措施,且一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危险,可能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因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害,权利人有证据證明义务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危险,可能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适用保全措施的情形。十、仲裁保全的意义
仲裁保全制度对于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避免因被申请人逃避执行而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减少仲裁庭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仲裁裁决而进行强制执行的难度和成本; 维护仲裁的公正性、权威性,树立仲裁制度的良好形象。十一、仲裁保全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保全的必要性和紧急性;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避免因错误申请保全而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 仲裁庭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保全的范围、期限和对被申请人的影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仲裁保全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