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关联公司能够做财产保全吗?
前言
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在民事
诉讼中可以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为债务人的财产,但在实践中,一些债权人也会申请对债务人的关联公司进行财产保全。那么,欠债人关联公司是否能够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对关联公司财产保全争议的理论基础
对关联公司财产保全争议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种,即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和主观恶意理论。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该理论认为,当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以至于两家公司在实质上是同一个实体时,
法院可以适用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原则,将关联公司视为债务人的延伸。因此,债权人可以对关联公司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主观恶意理论
该理论认为,当关联公司参与了债务人的欺诈或恶意行为,以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对关联公司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这是基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原则,即关联公司不应因债务人的不法行为而获利。
司法实践
对于关联公司财产保全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被申请保全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或者是否为其他人善意取得。对于债务人的关联公司财产,如果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债务人或者由于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而转至关联公司名下,则可以对关联公司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实践中,法院对关联公司财产保全十分慎重,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关联公司与债务人具有密切关系,两家公司在资金、人事、业务等方面高度融合,实质上已成为同一主体;
关联公司参与了债务人的欺诈或恶意行为,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将财产转移至关联公司名下,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案例分析
案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经催讨后仍拒不偿还。乙公司调查发现,甲公司将其名下大部分资产转移至其关联公司丙公司。乙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对丙公司财产进行保全。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具有密切联系,甲公司恶意将资产转移至丙公司名下,侵害了乙公司的债权。因此,法院裁定对丙公司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案例2:丁公司欠戊公司租金,经法院判决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戊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公司己公司将丁公司的资金转移至己公司名下。戊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对己公司财产进行保全。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己公司转移丁公司的资金,是为了逃避对戊公司的债务,已构成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裁定对己公司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结论
综上所述,欠债人关联公司能否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当关联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参与了债务人的欺诈或恶意行为,或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将财产转移至关联公司名下时,法院可以适用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或主观恶意理论,对关联公司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实践中,法院对关联公司财产保全十分慎重,一般需要具备严格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