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州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4-0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在受理原告**(原告姓名)**诉被告**(被告姓名)****(案由)**一案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依法裁定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财产保全标的
不动产:位于**(不动产具体地址)**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权证号)**。 动产:**(动产具体名称、数量、规格等)**。 银行存款:存在**(银行名称)**开户行账号为**(银行账号)**的存款。 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具体名称、数量、规格等)**。二、财产保全范围
对上述财产采取禁止转让、处分、变更登记或者其他処分行为的措施。
三、财产保全期限
本财产保全措施有效期**(有效期)**,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四、执行依据
(**法院名称)**(**案号)**号民事裁定书。
五、注意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转移、处分、变更登记或采取其他処分行为。如有违反,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被保全人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告知时间)**,应当主动向执行法院报备财产信息。拒不配合执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
执行法院:**(法院名称)**
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法院地址)**
附件:
(**附件一)**: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附件二)**:动产照片或清单 (**附件三)**:银行存款证明(法院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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