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文件
时间:2024-08-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产保全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本文件所称财产保全(以下简称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可能发生的损害,对被申请人采取的限制其处分特定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的强制措施。
第三条 本文件适用于成都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办理诉讼案件的财产保全收费。
**第二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保全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保全标的额,采取分段累进计算方式收取费用。
第五条 保全标的额是指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或争议标的物的价值。
第六条 保全收费标准如下:
(一)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或争议标的物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每件收费500元;
(二)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或争议标的物价值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收取;
(三)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或争议标的物价值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的比例收取;
(四)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或争议标的物价值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0.3%的比例收取;
(五)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或争议标的物价值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照0.2%的比例收取。
第七条 保全收费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收取。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标准预交保全费。实际发生的保全费用少于预交费用的,应当予以退还;实际发生的费用多于预交费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补交。
**第三章 减免缓交**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交或者免交保全费,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的;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其他需要减交、免交保全费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人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交纳保全费的,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交纳,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交纳。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保全费由人民法院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按照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保全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文件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文件由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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