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用什么方式担保
时间:2024-08-09
导言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期间或者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措施。诉讼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以保证其因申请诉讼保全给被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保全担保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
保证担保:由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出具保证书,对申请人因申请诉讼保全给被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抵押担保: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抵押给人民法院,以保证申请人因申请诉讼保全给被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清偿。 质押担保:将被申请执行人的物品或第三人的物品质押给人民法院,以保证申请人因申请诉讼保全给被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清偿。 冻结担保:人民法院直接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以保证申请人因申请诉讼保全给被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清偿。 其他方式: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如信用证担保、保险担保等。选择担保方式的原则
选择担保方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有效性:担保方式应能够切实保证申请人因申请诉讼保全给被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清偿。 合法性:担保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便利性:担保方式应容易实施,不给申请人带来过多不便。 适当性:担保方式应与诉讼保全的标的额、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相适应。担保人的资格条件
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济实力。 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财产。 无违法犯罪记录。担保合同
担保人与申请人之间应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范围、履行期限、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担保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审查合格的诉讼保全担保从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裁定的次日起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的变更和解除
在诉讼保全期间,经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变更担保方式或要求增加担保。
诉讼保全裁定被撤销、诉讼终结或者保全目的已经实现,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担保。
违反担保的责任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清偿义务的,申请人有权依照担保合同约定请求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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