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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后是否成为
担保债权
### 引言
财产保全是司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保全措施,旨在保障债权人在
诉讼过程中债权的实现。本文将深入探讨财产保全后债权的性质,具体分析财产保全是否使债权转型为担保债权。
### 财产保全的性质
**1. 强制执行措施**
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由人民
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或划拨,并将其交给申请执行人保管。保全目的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财产,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临时性措施**
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其效力限于诉讼期间。一旦诉讼结束后,除非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并执行完毕,否则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将解除。
### 担保债权的特征
**1. 从属于主债权**
担保债权是指为确保债务履行而提供的担保,其存在的基础是主债权。担保债权不能独立存在,其效力取决于主债权的效力。
**2. 实现方式优先**
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具有优先性,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担保人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实现其担保债权。
**3. 担保方式多样**
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财产担保、信用担保、人身担保等。不同担保方式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义务。
### 财产保全与担保债权的比较
#### 1. 从属性**
财产保全并不与任何债权相联系,它不是为确保任何特定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而担保债权从属于主债权,其存在和效力取决于主债权的存续和效力。
#### 2. 效力持续性**
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效力持续到诉讼结束后或保全期限届满。而担保债权的效力一般与主债权等同,直到主债权履行或消灭才终止。
#### 3. 实现方式**
财产保全本身不能成为债权实现的方式。债权人只有在取得生效判决后,才能依法执行被保全财产。而担保债权具有优先实现方式,当主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时,担保人应优先满足担保债权人的要求。
### 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后债权的性质,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 1. 担保债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使债权人获得对被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本质上是一种担保。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2. 普通债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并不能使债权转型为担保债权。债权人仍为普通债权人,其权利仅仅限于被保全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有利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
### 法律规定与理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未明确规定财产保全后的债权性质。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上述两种不同观点。
从理论上分析,财产保全只是一项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债权在诉讼结束后能够得到实现。它并不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或其他担保债权所具有的特性。
### 司法解释与最高法院观点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撤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财产保全后形成的权利不属于担保物权。"
此规定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持普通债权说观点,认为财产保全后债权人对被保全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并非担保物权,而是普通的债权。
### 结论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后债权一般不应视为担保债权。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只是对债权实现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其效力持续到诉讼结束。债权人享有的只是在执行阶段对被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具有担保债权所具有的担保和优先实现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