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侦查期间财产保全文书
时间:2024-08-06
## 一、 概述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阶段是指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侦查开始,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止的诉讼阶段。在侦查阶段,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转移、变卖或者挥霍财产,逃避刑事责任和财产刑的执行,损害被害人及国家利益,就需要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文书,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为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常见类型包括:
搜查令:针对可能隐藏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场所、物品进行搜查时使用。 扣押决定书、清单:针对与犯罪有关的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时使用。 冻结决定书:针对存放在金融机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进行冻结时使用。 查封决定书、清单: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进行查封时使用。财产保全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也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适度性和有效性。
## 二、 财产保全文书的适用条件
侦查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一) 适用对象
1.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
2. 与案件相关的财产,例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实施犯罪的工具、设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 可能成为民事诉讼标的物的财产。(二) 存在法定情形
1.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或者挥霍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或者挥霍财产的可能性,并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和判决的执行。
2. 为了保证将来可能进行的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等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需要说明的是,侦查机关不应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 三、 财产保全文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
侦查机关制作财产保全文书,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要求,主要包括:
(一) 标题
财产保全文书的标题应当准确概括文书的性质和内容,例如“搜查令”、“扣押决定书”、“冻结决定书”、“查封决定书”等。
(二) 文首
文首部分应当载明:
制作财产保全文书的侦查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三) 正文
正文部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财产保全文书,分别写明以下内容:
1. 搜查令:应当写明搜查的根据和目的、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搜查的时间和地点、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以及被搜查人的权利义务等。
2. 扣押决定书、清单:应当写明扣押的根据和理由、扣押的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特征等,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3. 冻结决定书:应当写明冻结的根据和理由、被冻结的存款、汇款的数额和期限、开户银行和账号等。
4. 查封决定书、清单:应当写明查封的根据和理由、查封的财产情况、查封的期限以及查封财产的使用、保管等要求,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被查封人或者其家属签名或者盖章。
(四) 文尾
文尾部分应当载明:
制作财产保全文书的日期; 制作财产保全文书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 财产保全文书的使用
(一) 送达
财产保全文书应当送达被执行人,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救济途径。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面送达;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送达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接受法律文书的人员。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
(二) 执行
财产保全文书生效后,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阻碍,侦查人员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三) 解除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不符合采取财产保全条件的; 采取财产保全错误的; 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 已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或者不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 冻结、查封期限届满的。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制作解除财产保全决定书,并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返还被扣押、冻结、查封的财物。
## 五、 结语
侦查期间财产保全文书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侦查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财产保全文书的制作和适用,确保其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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