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加股东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时间:2024-08-01
在公司法领域,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而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能够在诉讼开始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控制,防止其转移财产,从而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于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重点探讨追加股东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追加股东承担责任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因此,首先需要满足追加股东承担责任的实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有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才享有有限责任的待遇。因此,追加股东的主体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是追加股东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例如,可以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三)股东存在过错。
股东存在过错是追加其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股东的过错包括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损害公司利益两种情形,主要表现为:
1. 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财产减少,不足以清偿债务。
2. 股东利用其股东身份和控制地位,违规对外提供担保,造成公司财产损失。
3. 股东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导致公司财产减少。
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过错”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善意股东和恶意股东,仅对恶意股东追加责任。但也有观点认为,只要股东存在上述行为客观上导致公司财产减少,就应当承担责任,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具体如何认定,还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满足追加股东承担责任的实体条件后,还需要满足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在追加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下,申请人可以是公司债权人,也可以是因股东行为遭受损失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公司清算组等。
(二)申请事项
财产保全的申请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以及保全的范围等。在追加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下,被申请人为被追加的股东,被保全的财产可以是股东的个人财产,例如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保全的范围应当与债权额相适应,不得超过债权数额。
(三)申请理由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正当理由,证明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追加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下,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风险,例如可以提供被申请人正在进行财产转移的行为,或者提供被申请人曾经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等证据。
(四)提供担保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现金担保、银行保函、财产抵押等。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程序,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法院可以驳回其保全申请。
1. 举证责任。申请人应当对追加股东承担责任的实体条件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2. 申请期限。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提出。建议债权人在诉讼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
3. 案件管辖。追加股东承担责任的案件,一般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的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申请的事项是否合法、提供的担保是否充足等。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会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追加股东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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