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起诉状一起交的是哪个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31
前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从而保障原告的胜诉权益。在实践中,和起诉状一起交的财产保全申请通常是诉前财产保全,又称先予执行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后,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有其他对抗执行行为的可能。 情形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
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被告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动产,如车辆、机械、物资等。 存款、债券、股票等财产性权利。 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书,载明保全请求、保全标的物、保全依据和理由。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 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借条、合同等。 证明保全必要的证据材料,如被告有转移财产的行为等。人民法院审查原告提交的材料后,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冻结存款。 扣押动产。 查封不动产。 禁止被告处分财产等。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
在诉讼期间,如果原告撤回起诉,或者被告提供了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与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类似。
诉前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诉前财产保全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容易对被告的财产权利造成影响。因此,原告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慎重考虑,避免滥用保全权利。如果原告在诉讼中败诉,而财产保全导致被告遭受损失的,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和起诉状一起交的诉前财产保全,对于保障原告的诉讼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原告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慎重行使保全权利,避免滥用保全措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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