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法院能财产保全嘛
时间:2024-07-30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一审败诉后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律赋予了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那么,二审法院是否享有财产保全的权力呢?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具体情况等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保全行为受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仅规定了一审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对于二审法院是否享有此项权力,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审法院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存在争议。
对于二审法院能否财产保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持肯定说观点的法官和学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二审法院为了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应当享有财产保全的权力。
理由主要包括:
(1) 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是实现立法目的的重要途径。如果二审法院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那么当一审判决被改判或撤销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 维护司法权威。如果二审法院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那么当事人可能会利用二审程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这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3) 立法上的不足。《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立法者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到二审法院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标的额越来越大,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如果二审法院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
持否定说观点的法官和学者认为,法律没有赋予二审法院财产保全的权力,二审法院不能越权行使该项权力。
理由主要包括:
(1) 法无明文规定。《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随意解释。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可以财产保全,那么二审法院就不能行使该项权力。
(2) 程序正当性。二审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是否存在错误,而不是对案件进行实体上的审查。如果允许二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影响二审法院的独立判断,损害程序正当性。
(3) 存在滥用风险。如果赋予二审法院财产保全的权力,可能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滥用该项权利,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目前对于二审法院能否财产保全尚无定论,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二审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也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
1. 一审法院已经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期限即将届满,而二审案件尚未审结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出现保全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情况。
2. 当事人在一审中未申请财产保全,但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且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审慎权衡各方利益,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财产保全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综上所述,对于二审法院能否财产保全,目前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建议立法机关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二审法院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和 救济措施,以统一司法尺度,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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