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
时间:2024-07-29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使其履行将来生效裁判文书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即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限,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人民法院司法救济的及时性、有效性。因此,准确把握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事诉讼条例》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诉前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1](以下简称《沪规》)规定,诉前保全申请自请求权时有效到期时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的计算应从当事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之时起算。如果当事人无法确定具体日期,可以从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下列两种特殊情况:
在当事人尚未明确请求权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从当事人得知其请求权依据之日起计算。 在当事人的请求权系定期履行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从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之期届满日起计算。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酌情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予以延长。根据《沪规》规定,在申请诉前查封、扣押期限超过6个月、申请诉前冻结期限超过30个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根据申请延长1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或30个月。
对于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后提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但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受理:
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内对被申请人侵权事实或违约事实存在客观上的难以知悉的情形,或在知悉后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已届满,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主观原因延误申请时间的。当事人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后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对当事人逾期申请的事实进行记录并附卷,并告知其在起诉后仍可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逾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影响其诉讼权利,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许其申请财产保全的参考因素。
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纠纷中,当事人负有对自己申请及时性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内对被申请人侵权事实或违约事实已知悉或应当知悉,或在知悉后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特别是对于逾期申请或超过申请期限仍继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形,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客观情况、主观原因、申请理由的正当性,做出符合公平正义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正裁判。随着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司法解释的及时跟进,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的认定将进一步走向统一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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