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
时间:2024-07-28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需为民事法律关系相关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益; 该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控制;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该财产可供执行,不会因保全而损害其价值。可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财产类别包括: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属于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 已经灭失或丧失经济价值的财产; 无法以合理方式查实的财产; 对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特定财产; 依法禁止转让、处分的财产; 外交机关、 consular办公机构所应享有豁免权的财产; 国际组织及其机构财产; 享有民事豁免权的组织及其资产。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财产,在申请保全时需要考虑特定要求:
申请保全银行存款时,应当提供被申请人在该银行的存款账号信息。同时,申请人应明确所要保全存款的具体金额。
申请保全股权时,应当提供被申请人持有并拟申请保全的股权信息,包括股权数额、出资额等。
申请保全知识产权时,应当提供该知识产权已注册或登记的证明材料,并明确拟申请保全的权利范围。
申请保全受益和孳息时,应当提供与受益和孳息相关的原始债权或其他权利证明材料。
根据保全财产的类别和性质,法院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对财产进行保全: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登记或冻结不动产; 查询、冻结银行存款; 限制股权转让、冻结股权收益; 限制知识产权使用、转让; 查封受益和孳息的源头; 其他保全措施。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保全金额应当适当,不得超过保全请求权的数额; 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全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对保全措施将定期审查,必要时可予以变更或解除; 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应当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