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申请条件
时间:2024-07-28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为防止用人单位在裁决执行前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劳动者无法实际执行仲裁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制度。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9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劳动者包括: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未成年工; 个体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聘用、雇佣的劳动者; 非全日制劳动者;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 被派遣劳动者。当事人可以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除外。
在劳动仲裁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申请财产保全,无需等待仲裁裁决的作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第30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理由仅限于: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可能,足以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 用人单位法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有逃避履行仲裁裁决可能性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或者法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有逃避履行仲裁裁决的可能。
该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例如,用人单位曾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行为记录,或者用人单位法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曾有拒不执行劳动仲裁裁决或者逃避执行仲裁裁决的行为记录。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等;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 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和具体描述;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附具委托代理人证明。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原则上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查明被保全财产的性质、价值和足以保全的数额后,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出具裁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被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申请人的姓名; 申请财产保全的事由、依据和裁决的范围; 裁定日期。劳动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准予保全裁定的,应当立即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该裁定的副本送交被申请人。
以下几种情形不得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
依法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已经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未提供担保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银行保函或者其他方式。担保的数额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的内容和申请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后,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劳动仲裁裁决,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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