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定开庭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7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担保,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该财产在诉讼过程中被转移、隐匿或者被执行时不能被执行,以防止当事人败诉后无法执行生效判决,维护法院的裁判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开庭财产保全指在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开庭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开庭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为了逃避执行或规避债务而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确保原告在诉讼中胜诉判决后,能够正常执行生效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开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者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的可能,有证据证明该财产为被告的财产,并且被告的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申请开庭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担保材料。对于开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的保全方式,不得超出现保证价的范围,且必须限制在必要的限度内适用,不得过分保全。此外,即使裁定执行的财产保全方式与其后的判决确定的范围不同,开庭财产保全仍有效。
人民法院裁定开庭财产保全后,采取以下保全方式执行:
查封、扣押财产: 查封,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或者依法律规定应当查封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包括贴封条、加封条、监视、派人驻守等多种形式。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证件或者票据、汇票、存单等凭证,予以收缴,以供调查和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冻结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银行存款、汇款,不得划转、支用,也不得透支的措施。 划拨保险金: 划拨保险金,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要求保险人将到期或已经领取的保险金划拨给法院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履行法院对当事人的支付义务。 查询、冻结其他财产: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的情况进行询问、查询的措施。冻结其他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控制、限制的一种措施。在开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变更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供担保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其提供的担保能够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的,可以变更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保全措施对当事人不适当的,可以变更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供担保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其提供的担保不足的,可以责令其提供补充担保并制作笔录,拒不提供的,可以变更保全措施,直至解除全部保全措施。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且提供了担保的。 申请人在起诉后,逾期不申请诉讼保全或者申请诉讼保全被驳回的。 法院受理审查后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 案件审理终结后,人民法院依据生效裁判解除财产保全,或者保全期限届满。开庭财产保全具有以下法律效果:
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确保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 对保全的财产,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处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开庭财产保全的,应当证明自己不符合开庭财产保全的条件,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在开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遵守执行秩序,对于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执行期限错误采取的保全措施,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诉。申请开庭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因此,原告应当在发现被告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迹象时及时向法院提出开庭财产保全申请。 提供充分的证据。原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