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 反担保 裁定书
时间:2024-07-26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因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发生**(案由,例如: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本案现已立案。
申请人于**(申请日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例如: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方式,例如:保证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阐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称)**名下**(银行名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金额)**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申请人**(申请人名称)**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期限)**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法院印章)**
**(日期)**
**(担保人全称)**(以下简称“担保人”)就**(申请人全称)**(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诉前/诉讼财产保全一案,自愿向**(法院全称)**(以下简称“贵院”)提供反担保,并出具如下反担保函:
一、担保人同意为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金额大写)**)。
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间为贵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解除保全之日止。
三、在担保期间内,若因贵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全称)**遭受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愿意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担保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贵院可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五、本反担保函自担保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
1. 本文仅供参考,实际 drafting 还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修改和完善。
2. 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和反担保,并妥善保管相关法律文书。
3. 建议在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相关法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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