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诉前保全担保
时间:2024-07-25
诉前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与争议标的相关的财产,保障将来判决实际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房产诉前保全担保养指担保人以担保方式保证被保全财产在其所属被执行人控制之下,将来不会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的担保方式。
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资信良好 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 有足够的房产或其他可替代担保物的财产,价值超过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房产诉前保全担保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抵押担保:担保人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如果被保全财产被执行人处分或毁损,或者担保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则抵押房产可以被司法执行 质押担保:担保人以其名下房产作为质押,质押房产交给人民法院保管,如果被保全财产被执行人处分或毁损,或者担保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则质押房产可以被司法处置 保证担保:担保人仅提供保证,如果被保全财产被执行人处分或毁损,或者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则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赔偿请求人的损失房产诉前保全担保程序如下:
申请立案: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审查保全:人民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认为保全条件符合规定的,裁定准予担保并指定担保人 签署担保协议:当事人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明确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内容 办理担保登记:担保人按照担保协议约定的方式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如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担保金额一般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原则上不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对于担保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种类、用途、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
担保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具体确定,一般为诉讼结束或调解书送达之日起的一定期限。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担保。
担保人的权利:
知晓被申请人处分被保全财产的情况 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保全义务 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制止被申请人处分被保全财产担保人的义务:
按照担保协议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被申请人处分被保全财产的情况 在担保期限内,不得擅自解除担保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请求人可以依法向担保人追偿。追偿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裁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担保:
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解除诉前保全的 人民法院已对原诉讼作出终结性裁决的 担保期限届满的 担保人申请解除担保,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 担保人与当事人协议解除担保的解除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取消保全登记。担保人应当及时退还被保全财产,或者解除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
在房产诉前保全担保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与担保人之间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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