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属于婚姻财产保全范围
时间:2024-07-21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被称为婚姻财产。一方或双方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婚姻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那么,哪些财产属于婚姻财产保全范围?本文将详细阐述婚姻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裁定对有关的财产进行保全: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危险的; 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当事人,且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 有其他情形需要对财产进行保全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婚姻财产保全范围主要包括:
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取得,都属于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婚姻财产保全加以保护,包括:
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一方或双方的生产、经营、投资所获利润,包括合法的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 双方共同创作的知识产权,如专利、作品版权等;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果该财产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 双方共同积累的存款、理财产品等动产; 双方共同拥有的债权和股权等; 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使上述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该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该财产的危险的,也可以申请对该财产进行保全。例如:
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变卖个人财产,且该财产不符合个人财产范围; 一方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正在毁损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试图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当事人,且在国内无住所,存在逃离境内或转移财产的风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婚姻财产进行保全的方式主要有:
查封或扣押:对于不动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对于动产,人民法院可以扣押。 冻结:对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禁止处分:禁止当事人对特定财产进行买卖、赠与、抵押等处分行为。 指定保管人:对于不便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保管人负责保管。 其他保全措施:如果上述保全措施无法有效防止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例如限制出境、扣留证件等。当事人申请婚姻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待保全的财产情况;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拟采取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符合保全条件,人民法院将裁定保全。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当事人在申请婚姻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充分: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属于婚姻共同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的危险。 注意时效: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为两年,从发生保全原因之日起算。如果超过时效,当事人将丧失申请保全的权利。 不可滥用:婚姻财产保全是一项保护措施,不应滥用。如果当事人故意申请保全,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拖延解除保全,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应当在必要时解除。如果保全的原因已经消除,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婚姻财产保全是防止财产转移、变卖、毁损、隐匿,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了解婚姻财产保全的范围和程序,对于维护婚姻财产 rights 分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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