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撤销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4-07-18
引言
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为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当事人转移、隐藏、毁损财产,保障执行判决、裁定的措施。在深圳,财产保全措施主要由《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下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对裁定或者决定不服,可以自裁定或者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撤销申请。需提交材料包括:
撤销申请书 有关证据提出撤销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撤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对裁定或者决定有异议,且证据充足; 财产保全对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 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毁损财产。撤销的理由
《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
裁定或者决定有错误; 申请错误的; 发现申请人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毁损财产; 裁定或者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 裁定或者决定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他情形。法院的裁定
《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审查,根据情况裁定是否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撤销的程序
《规定》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
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其他撤销情形
除了上述规定,深圳还规定了以下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申请; 保全主体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撤销裁定或者决定;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满30日,但未对本案作出判决; 保全的财产权利转移给第三人的; 法院认为不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注意事项
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及时提出,过了法定期限将不能再申请。 撤销申请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申请人撤回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对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毁损财产。结语
财产保全措施是保障诉讼权益的重要手段。深圳法院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和条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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