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怎样担保
时间:2024-07-18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原告)的利益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禁止特定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对特定财产进行控制的强制性措施。诉讼保全制度的设立,旨在为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快速、有效的救济途径,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然而,在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申请人也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其滥用诉讼保全制度,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那么,诉讼保全怎样担保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详细解读:
一、担保的形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申请人约定,如果申请人败诉或诉讼保全被依法撤销、变更,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采用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当债务人无法履行时,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案例较多,特别是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因其具有独立性和便捷性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诉讼保全担保之中。
2.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申请人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必须为动产,例如可以是现金、股票、债券等。
4. 定期存款单、国债、金融机构保函。申请人可以用自己的定期存款单、国债、金融机构保函等作为担保。这种方式操作简便,但需要注意的是,定期存款单、国债的金额应该覆盖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保函也应符合相关规定。
5. 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方式外,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可其他可以作为担保的方式,例如以申请人的财产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提供担保。
二、担保的数额
担保的数额应与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数额或诉讼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相适应。人民法院在确定担保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诉讼请求的金额、诉讼保全措施的种类和范围、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既要防止担保数额过低导致被申请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又要避免担保数额过高加重申请人负担。对于难以确定数额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评估。
三、提供担保的时间
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当同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发出保全裁定。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责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立即提供担保,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讼保全。
四、担保责任的承担
如果申请人败诉或者诉讼保全被依法撤销、变更,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则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五、结语
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也是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保全权利的重要手段。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实现诉讼保全制度的价值目标,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诉讼保全是一个法律程序性问题,涉及到很多法律规定和操作细节,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因操作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