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担保声明
时间:2024-07-17
为确保交通事故中发生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防止肇事方(以下简称“肇事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赔偿责任,现肇事方特做出如下财产保全担保声明:
肇事方同意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以下财产损失实施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车辆损失 医疗费用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其他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肇事方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保全财产,保证赔偿能力:
禁止转让、出售、抵押、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名下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股权、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禁止恶意挪用、藏匿或毁损财产。 提供相关财产权属证明及资产明细表,并告知受害人相关财产的所有情况。肇事方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立即承担财产保全义务,并持续至受害人全部合法赔偿请求得到满足之日或另有约定解除之日。
肇事方可提供保全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保证人对肇事方的财产保全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提供担保金额不低于肇事方预估赔偿金额。肇事方或保证人如违反本声明所作出的财产保全承诺或保证,受害人有权要求肇事方或保证人承担以下责任:
全额赔偿受害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保证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以下情况下,本财产保全措施即行解除:
受害人全部合法赔偿请求已得到满足。 肇事方已向受害人提供有效、可执行的赔偿担保。 双方另有约定解除保全措施。本声明的解释和执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对本声明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协商解决。 向保险公司申请调解。 向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全部争议解决前,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本声明一式两份,肇事方和受害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声明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肇事方确认已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声明条款,并同意承担本声明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特此声明。
肇事方(盖章):
代表人:
日期:
受害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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