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内诉前财产保全被驳
时间:2024-07-17
引言
婚内诉讼中,诉前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实践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驳回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剖析婚内诉前财产保全被驳回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案例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公司,甲负责对外经营,乙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因感情破裂,甲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名下的公司股权。法院经审查,驳回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驳回理由
法院驳回原告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主要理由有二:
缺乏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紧迫危险。甲仅主张乙对其公司股权有转移或隐匿的意图,但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此种危险。 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甲申请冻结的财产系该公司股权,而非乙的个人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只能针对被告个人的财产,而不能针对其所参与经营的企业的财产。应对策略
为避免婚内诉前财产保全被驳回,当事人应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收集充分证据。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紧迫危险。此类证据可以是对方的书面或口头陈述,银行流水记录、转账记录、日志等。 明确保全标的。诉前财产保全只能针对被告本人的财产,而不能针对其所参与经营的企业的财产。因此,在申请保全时,应明确保全的财产为被告本人的个人财产,如名下的存款、股票、房产等。 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针对不同的财产,可以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例如,对于动产可以采取扣押、查封等方式,对于不动产可以采取查封、禁止处分等方式。 注意保全的及时性。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时效性措施,当事人应及时提出保全申请。一般情况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提出。超过30日的,法院可能不予保全。 留意驳回理由。如果保全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应当仔细研究驳回理由,并针对驳回理由收集证据、修改申请材料,重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辅助手段
除了上述应对策略外,当事人还可以采取以下辅助手段
向律师咨询。律师熟悉法律法规,可以为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撰写申请材料等方面提供专业指导。 申请保全证据。如果无法直接提供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由法院调取、查封对方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财务账册等。 请求司法协助。对于境外的财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协助,委托境外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结语
婚内诉前财产保全是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非易事,当事人必须收集充分证据,明确保全标的,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注意保全的及时性,并及时应对驳回理由。通过采取合理的应对策略和辅助手段,当事人可以提高诉前财产保全的成功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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