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财产不能做保全担保
时间:2024-07-14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以逃避承担债务,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方式,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但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被保全,以下几种财产依法不得做保全担保:
**一、不可转让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财产; 精神病人的生活必需品; 社会救济金和抚恤金; 军人的军服、军用物资; 法律规定禁止转让、出售的特殊财产。**二、用来维持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所必需的财产**
居住房屋,但该房屋应当为被申请人唯一住所,不是作为投资或出租使用; 生活必需的家用器具和衣物; 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三、对生活生产有重要作用的财产**
农民、渔民、牧民等以农业、渔业、畜牧业为主要生活来源,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 企业、法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原材料; 科学研究、新品开发、专利研制的仪器设备。**四、查封、扣押物**
该类财产已被查封或扣押,已经处于法律限制状态,不能重复采取保全措施。
**五、被共同所有的财产**
未经共同所有权人同意,不能对被共同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共同所有权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六、已经被担保的财产**
该类财产已经设定其他担保权利,不能再成为保全担保标的。
**七、法律禁止保全的其他财产**
如文物、军事装备、危险物品。
在申请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应当明确请求保全的财产,避免因保全不当导致侵犯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与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负担的原则,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了解哪些财产不能做保全担保至关重要。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应谨慎甄别财产性质,避免申请不当保全,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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