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财产保全费用多少钱一个月
时间:2024-07-11
**引言**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在惠州市,财产保全费用是一个经常被当事人关心的问题。本文将详细介绍惠州财产保全费用的相关内容,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参考信息。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案件财产保全具体实施方法的通知》(粤高法[2021]232号),惠州财产保全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保管费 保管人报酬 交通费 必要的材料费和杂费保管费是法院对保全的财产进行保管、保护的费用。保管费的具体标准由法院根据保全财产的性质、数量、保管方式和期限等因素确定。一般来说,保管费按照保全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保管人报酬是法院聘请保管人对保全财产进行保管的报酬。保管人报酬的标准由法院根据保管人的实际工作量、保管财产的难易程度和保管期限等因素确定。一般来说,保管人报酬按照月度或日度标准收取。
交通费是保管人前往保全财产所在地进行保管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交通费的标准由法院根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核定。
必要的材料费和杂费是指保全工作中必需的材料和杂费,如封条、锁具、账册等。必要的材料费和杂费的标准由法院根据实际支出核定。
根据惠州市相关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的一般范围如下:
保管费:一般为保全财产价值的1%-3%; 保管人报酬:一般为月度2000-5000元,日度500-1000元; 交通费:实际发生费用; 必要的材料费和杂费: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具体财产保全费用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需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在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后5日内预交财产保全费用。预交的财产保全费用不足的,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追加预交。
如果保全的财产执行标的不足以支付财产保全费用,则不足部分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而被申请人未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或者保全的标的物被撤销、变更或者保全期限届满的,法院应当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并责令保管人及时退还已被扣划、扣押、冻结、查封的财产,同时退还预交的财产保全费用。
1. 财产保全费用是否可以协商?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费用是不能协商的。但如果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或缓交财产保全费用。
2. 财产保全费用是否可以分期支付?可以,如果申请人一时无力支付全部财产保全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财产保全费用是否可以退回?如果被申请人未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保全的标的物被撤销、变更或者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财产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是财产保全中的一项重要费用,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财产保全费用,合理安排资金。如果您在惠州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准确的信息,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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