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准备材料图文
时间:2024-07-10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的诉前保全措施,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判决执行前,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者隐匿其财产,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部分或者全部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或其他方法予以保全,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财产保全申请书
填写要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被保全财产:财产种类、数量、价值
保全原因:说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风险
保全方式:请求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或其他保全措施
主体资格证明
主体资格证明包括: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
车辆行驶证
债权文书(如借条、欠条、判决书等)
担保材料
担保材料包括:
银行存款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明
国债
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第三方担保证明
其他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
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财产保全的流程: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法院立案受理并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保全
法院执行人员执行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禁止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申请人提供担保材料,否则法院可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事项:
财产保全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有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风险;保全的范围与数额与请求的债权数额相当;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等
财产保全具有时效性,自申请之日起为六个月,期满后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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