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法院财产保全仲裁案例
时间:2024-07-08
在国际商事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跨境争议解决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仲裁,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备受青睐。然而,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常常面临着财产被转移或隐匿的风险。为了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仲裁中心,其法律体系完善,司法独立公正,为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财产保全制度保障。
香港法律体系源于英国普通法,其财产保全制度也深受其影响。根据香港法律,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决:
《仲裁条例》(第609章)第45条:在任何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期间的任何阶段,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香港高等法院享有固有司法管辖权,可以根据普通法和衡平法原则,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期间的任何阶段,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决。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决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是否具有充分的诉因(prima facie case) 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必要,以防止日后判决无法执行的风险 财产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即申请人的利益与被申请人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近年来,香港法院审理了多起涉及财产保全的仲裁案件,为我们理解香港财产保全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以下列举几个典型案例:
在KMG International NV v Chen Jihong & Ors [2015] HKCU 1772一案中,申请人KMG International NV(以下简称“KMG”)与被申请人Chen Jihong等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KMG指控Chen Jihong等人通过欺诈手段侵占其资产,并向香港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KMG的指控有充分的表面证据支持,且存在Chen Jihong等人转移或隐匿资产的风险,因此批准了KMG的财产保全申请。
该案例表明,在涉及欺诈行为的案件中,香港法院更倾向于支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Pacific China Holdings Ltd v Grand Pacific Finance Ltd & Ors [2018] HKCFI 2116一案中,申请人Pacific China Holdings Ltd(以下简称“Pacific China”)与被申请人Grand Pacific Finance Ltd等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地在香港。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Pacific China发现Grand Pacific Finance Ltd将其部分资产转移至中国内地,并向香港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其在香港以外的资产被转移或处置。香港法院最终批准了Pacific China的申请,并下令Grand Pacific Finance Ltd在全球范围内冻结其部分资产。
该案例表明,香港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行使其全球冻结令的权力,以支持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程序,并确保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香港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仲裁案例时,秉持着公正、效率、灵活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上述案例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并说明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香港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行使其全球冻结令的权力,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香港的财产保全制度,并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地,以便在需要时寻求香港法院的司法救济。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高效的司法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跨境商事交易中,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并提前了解香港的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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