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是
时间:2024-07-04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为了保障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依法享有一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权,其中就包括税收保全措施。但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被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范围。本文将详细解读哪些财产不适用税收保全,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下财产不得作为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资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查封、扣押的其他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解释,具体包括:
“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唯一的居住房屋,不包括出租、出借或者尚未实际居住的房屋。 “维持生活必需的生活用品”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家具、炊具、 bedding等。 “维持生活必需的交通工具”是指自行车、摩托车等日常生活和交通不便地区居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通勤的交通工具,不包括汽车等高档交通工具。案例一:张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拖欠税款。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张某名下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自住,另一套出租。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对张某出租的房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对其自住的房产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这是张某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
案例二:李某是一家公益性医院的院长,该医院因财务问题拖欠了部分税款。税务机关在调查后,发现该医院拥有部分医疗设备和车辆。根据相关规定,医院的医疗设备和车辆属于公益性资产,因此税务机关不能对这些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案例三:王某是一家企业的法人代表,因涉嫌逃税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王某个人名下有一辆汽车和一些高档手表、珠宝。根据相关规定,高档汽车、手表、珠宝等不属于“维持生活必需的交通工具”和“维持生活必需的生活用品”,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对这些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纳税人应该做到:
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知晓哪些财产不适用税收保全。 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因欠税而引发税务风险。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保全措施不合法,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保障税款征收的重要手段,但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应该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既要依法征税,也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相关知识阅读